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绰号龙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5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灵园,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将一套地笼网渔具投放到剑河县南加镇南孟村南孟大桥对面的清水江中非法捕捞鱼虾。次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在江边收地笼网时,被剑河县联合执法组当场查获,便现场扣押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的地笼网渔具一套及非法捕获的水产品。经称量,龙某甲使用地笼网捕获的水产品有108尾,净重:2275.22克。其中叉尾1条,翘壳9条,罗非鱼68条,青背条3条,黄辣丁1条,爬齿鱼1条,河虾25只。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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