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4日被凤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张某某和曹某某共同出资十万元钱,交由陈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到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家组织的赌博场所里放贷。由龚某某、字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地点及邀约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方式以用扑克牌玩“飚牛”的方式进行,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数万元。龚某某在赌博活动中非法获利九千元左右。龚某某在前罪到案后就对该起事实作过如实供述,而未被一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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