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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8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10日至6月9日、自2018年7月4日至8月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5月13日、自2018年8月25日至9月8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份,郴州市**电视台作为业主单位发布了五盖山电视发射台的上山道路水泥硬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五盖山项目)的招标公告。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找到了符合报名条件的梅州市**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市**公司)协商,并与该公司郴州**公司工作人员唐某某谈好龚某某以梅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五盖山项目的投标。龚某某报名之后,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龚某某称想购买梅州市**公司的“报名单”,龚某某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梅州市**公司的“报名单”卖给了杨某某等人,并从中拿了2.5万元给梅州市**公司。杨某某控制了参与投标的梅州市**公司后,梅州市**公司在提交投标书时按杨某某的要求确定了投标报价。经开标,五盖山项目由杨某某等人控制的湖南**集团有限公司以6895592元的价格中标。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龚某某参与串通了投标报价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龚某某被扣押的人民币15万元,由暂扣机关桂阳县公安局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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