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6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庄**房。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售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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