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粤L8****小型客车从惠东县白盆珠镇往高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白盆珠镇新庵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L1****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龚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龚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