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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319线由新桥河往益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排头湾路段时,撞到同向靠边行走的行人黄某某,致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后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符合重型颅脑及胸部复合性损伤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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