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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26分许,龚某驾驶豫K*****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许昌市**路****小区院内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撞到行人张某某与郭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在事故现场参与救助伤者、等候出警民警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过程。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龚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对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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