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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绵阳市**县**镇**村**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川MU4***轻型普通货车,由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向侯家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侯高路糖厂家属区外,因观察不周,与行人蔡某某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蔡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1月20日死亡。2019年12月16日,经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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