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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偷越国境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等四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与郑某某、肖某某三人在上海务工。龚某某经一名为小某的男子邀约其到缅甸赌博玩耍,龚某某又邀约郑某某、肖某某、张某某三人(另三人均不予起诉),郑某某和肖某某同意一同前往。龚某某先将自己及郑、肖二人的身份信息发给小某,小某安排好三人出境至缅甸行程,并安排人员接送。3月31日,龚某某、郑某某和肖某某三人从福建厦门乘坐航班出发,经云南昆明转机到达德宏州芒市,至瑞丽。经由小某安排的人员接送,三人在瑞丽中缅边境**处,步行穿越边境线到达缅甸。此后,三人在缅甸境内一赌场赌博玩耍。5月2日,张某某经联系龚某某及小某,从安顺**乘坐高铁至云南昆明,又至德宏州芒市,经由小某安排的人员接送到达瑞丽。待至当晚,张志井被带至瑞丽中缅边境**右翼约**米边境线,钻越铁栅栏到达缅甸。其同样在缅甸境内一赌场赌博玩耍。5月27日,上述四人因所带赌资输尽,被赌场方告知回国。经小某安排和分组,龚某某与郑某某一组,肖某某与张某某一组。等至次日凌晨,龚、郑二人从瑞丽**风景区约**米边境隔离设施处,钻越铁栅栏;肖、张二人从瑞丽**右翼约**米边境线处,钻越铁栅栏,四人返回瑞丽境内。后四人乘车前往德宏州芒市,在畹町高速**服务区查缉点被民警查获。5月29日至6月12日,四人先在瑞丽完成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后被瑞丽市公安局芒棒边境派出所以偷越国境,分别罚款200元。6月13日,四人返回安顺。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等四人均作了如实供述,有四人的通话记录及手机**信息、四人在云南的**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隔离医学观察材料、出入境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印证,四人并对偷越国境地点进行了辨认,证据体系较为完整。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国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九条的规定,未经办理出境入境手续,未经边境口岸出境入境,偷越国境;并系与境外人员勾结,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系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龚某某等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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