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9********,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AG7****风神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2时2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稠州北路133号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