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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64********,汉族,高中文化,九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某某办事处**********室,现住瑞昌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H2**号小型汽车沿瑞昌市湓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昌市第四中学门前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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