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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醉酒驾驶粤ST****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谢岗镇莞惠路大厚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姜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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