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45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醉酒驾驶赣AF****小型普通客车行至320国道南昌县向塘镇沙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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