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水利站站长,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道(**路)**街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三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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