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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3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单元**室,青岛**纺织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4日凌晨1点30分许,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西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龚某某的呼气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检测,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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