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醉酒驾驶粤S9****号牌小车,途经东莞市寮步镇凫西路隧道口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龚某某血液中验出乙醇含量95.10mg/100ml。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