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5****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官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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