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9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都**期**栋**房。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4时38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N****号小型轿车途经增槎放射线西侧内环路A线出口前135米(荔湾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血液样本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