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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曾用名龚某某,,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科技有限公司**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北京牌小型轿车,沿红星路一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与三槐树路交叉路口处等待信号灯放行时,于驾驶室内入睡。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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