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乡**庄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0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0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18年12月0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于2018年12月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W****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行驶至新蔡县余店乡余店街十字路口西1公里处附近,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综合考虑其本人相对不起诉申请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豫检文[2018]60号)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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