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0********,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路**号**小区**单元**,榆中县**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委书记、榆中县第**届政协常委。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6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甘A*****小型轿车沿榆中县中心广场环岛由西向东行驶恰遇周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榆中县中心广场银杏宾馆南侧巷道驶入广场环岛路段,发生轻微刮擦,致两车轻微受损。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5.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15mg/100ml,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虽发生交通事故,但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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