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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锡山区**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晚9时许和朋友袁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本市滨湖区惠河路196号明星KTV唱歌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龚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该KTV出发,途径惠河路,后在沿本市滨湖区青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 ml。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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