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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96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庆市开县******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W****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00号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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