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93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曾用名周某甲、周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因卖淫于2019年1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追缴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聚贤路洪高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3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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