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93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曾用名周某甲周某乙,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因卖淫2019年1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追缴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聚贤路洪高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3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