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7点45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香槟色宝马轿车途径浦江县中山南路到江滨中路米兰酒店地段,后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龚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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