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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大道**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独自一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餐酒馆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喝了大约一两的白酒,22时00分许,喝酒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BX****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途径和平二路、和平桥、和平北路,22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龙景商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带回海口市龙华区交警大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部,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测。2020年9月6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33mg/100ml 。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相片、血液密封照片、登记表、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2.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龚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悔罪,且其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官:杨世锋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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