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市**街道**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晚饭饮酒后,驾驶号牌鄂B*****二轮摩托车,从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隧道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黄石港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龚某某被民警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龚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9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系现场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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