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湘C*****号面包车沿X048线由棋梓水府庙高速方向往韶峰水泥厂方向行驶,行驶至2KM地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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