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路**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辰溪县**乡餐馆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辰溪县**路段时,被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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