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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云A2D**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街上往雷打山方向行驶,行驶至盘州市**乡小箐路口路段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滑石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7月8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9.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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