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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22日被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52008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0****号小型客车从南阳镇南阳村福兴路41号开往洋边村,途经南阳村渔阳路兰花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龚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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