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2日被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0****号小型客车从南阳镇南阳村福兴路41号开往洋边村,途经南阳村渔阳路兰花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龚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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