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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罪嫌疑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0****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坪坝区西尊路附近时,被设卡民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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