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W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桐方线-13公里900米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 /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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