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B****1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秀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快速路红旗南路辅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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