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住陆城街办红春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与他人在宜都市姚家店镇兰梅餐馆吃饭,席间与他人饮酒,当日16时许,龚某某驾驶鄂EJ017小车载他人从陆城沿254省道前往宜昌,在宜都市红花套镇桥南收费站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5㎎/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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