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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5********,汉族,初中,**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号,住南宁市邕宁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57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长兴路、长堽路,沿长堽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长堽路“广西冶金研究院”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龚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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