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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址:甘肃省成县**镇**院,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5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释放,同年7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3时37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镇**街(**酒店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后依法提取袁双全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龚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1.71mg/100ml。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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