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永州市**中学教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11分许,龚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上路行驶,在冷水滩区宋家洲大桥河东桥头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将其带至岗亭对其进行抽血检测,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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