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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工作单位:河北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东二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苑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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