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l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小型客车,沿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都大酒店前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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