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金昌市金川区**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复退军人安置),住金昌市金川区**里**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l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小型客车,沿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都大酒店前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