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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妨害公务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84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4010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花江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镇**路菜场有人发生纠纷,民警罗某某遂带领辅警到达现场处理,经了解得知系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等人因其姐龚某乙车祸去世一事与向某某发生纠纷并追打向某某,民警罗某某在制止过程中,被龚某甲、龚某丙(起诉)、龚某丁(不起诉)等人殴打及拉拽,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发后,龚某甲等人向民警罗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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