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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路**号现住**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后,该局于次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02时许,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巡特大队民警陈文夫带领辅警陈某某前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2栋26楼南木错小酒馆出警,到达现场后核实得知系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因醉酒与酒馆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民警指派陈某某持盾牌到龚某甲前方进行戒备,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突然用手将陈某某手中盾牌拉下,并用右手挥拳打了陈某某左侧脸颊一拳,造成陈某某左侧脸颊受伤。

2020年12月10日,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出于宽严相济及轻缓刑事政策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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