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穿洞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6月13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昌友、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与俞某某、余某某、王某甲、董某某(三人已判决)、明某某(在逃)六人酒后从普定县原城关镇地坝村返回金鸡山砖厂途中,行至安织公路地坝新桥路段爬坡处时,首先将一辆开往织金方向的东风牌货车拦下,向驾驶员索要烟抽后,方才将车放行,接着六人又将从小兴浪开往普定方向王某乙驾驶的一辆奥迪轿车拦下,用手击打车壳,并威胁、辱骂王某乙,质问王某乙为何要开车压他们,王某乙见六人是喝酒的只好赔理说情,但六人仍不依,后余某某、明某某还伸手进车窗分别打了王某乙一耳光,直至几人将王某乙女友晁某某放在车内的一女式皮包(内有现金485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提出丢在路边田里后方将车放行。当晚23时许,龚某某、明某某二人将晁静的包及包内物品交到普定县城关派出所,并谎称是捡来的,后便潜逃。龚某某逃跑后又返回家中生活长达10余年,于2020年1月8日到普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龚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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