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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甲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12日在宜宾市翠屏区炮台小区内出租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翻牌赌博机”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期间赵某甲雇佣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分别负责赌博机店内现场管理、账目、为他人上下分等,期间该赌博机店收取赌资3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以固定工资加提成的方式获取人民币2万余元的酬劳。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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