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号,因违法捕鱼于2014年7月6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因经营不善,致其在义乌市**街道**路**号三楼开设的**饰品厂拖欠被害人王某等25人工资共计128128元,2019年6月27日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送达责令(期限)改正指令书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并以逃离义乌的方式躲避支付员工工资,后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家属已将拖欠的128128元人民币上缴到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常州市武进区**镇**不动产**路店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龚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支付拖欠工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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