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万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6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从任光付手中以每平方10元的价格承包铜仁市万山区旺家花园C区2、4、7号楼地坪浇筑,共计9539.82平方95398.2元。随后龚某某找来民工覃某平、姚某妹、杨某权等35名民工为其做工,并按每天150元至240元不等的工钱结算。2018年9月中旬,工程完工后,通过结算,任某付支付龚某某90000元,尚欠5368元未支付。在这个工程中,35名民工应得工资59120元。龚某某拿到工程款后只支付覃某平、姚某妹、杨某权等35名民工工资12800元,还欠46320元未支付。2019年5月29日,铜仁市万山区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龚某某2019年6月3日前足额支付覃某平、姚某妹、杨某权等35名民工工资。截止2020年1月9日,龚某某仍没有足额支付35名民工工资。2020年9月2日,龚某某的亲属代为支付所欠35名民工工资共计46320元。35名民工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在起诉环节,其亲属代为支付35名民工工资,民工出具谅解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