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6********,汉族,专科文化,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镇**村**房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使用龚某某的交通银行离岸账户,将**公司被诈骗案的诈骗款一百七十余万欧元分两次通过龚某某的账户转至香港其他账户,龚某某从中获利一万七千余欧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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