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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浑源县****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大同市云冈区***工地,向工头张某某索要工资,事后双方因此事言语上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架。被害人张某某被砍伤。经大同市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某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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