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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景泰县****小区**号楼平台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在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平台出租屋前,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怀疑妻子张某某有外遇遂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龚某某从其出租屋客厅茶几下拿出一把银色钢刀从被害人张某某左腹部捅了一刀,导致张某某腹部受伤。2020年3月4日,经景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腹部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属家庭矛盾引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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