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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3日晚,因袁某甲的女儿袁某乙骑单车撞伤龚某某儿子龚某甲,后袁某甲一家指责龚某某家人动手殴打袁某乙,两家发生打架。中途赶来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从其车内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刀欲砍袁某甲,在袁某甲父亲袁某丙抱住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阻止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时,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想要挣脱袁某丙,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拿着的砍刀刀把砸到袁某丙右手手掌,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丙因外伤导致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是否砸伤袁某丙有两名证人证言所述相悖,一人证实龚某某砸伤袁某丙,一人证实龚某某未伤人,证据存在矛盾,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琐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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